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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刑法修正案)我国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崔清新)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增设规定 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的行为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张景勇、卫敏丽)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据了解,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关部门提出,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修改刑法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张景勇、卫敏丽)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我国将严打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此前,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但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海关总署还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51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洗钱罪 同样严惩不贷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张景勇、卫敏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分析人士指出,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此前,刑法第312条只是作出如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关人士提出,犯洗钱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1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修改刑法 严惩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张景勇)今后,不仅是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而且那些逃避应该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 此前,刑法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从司法实践看,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修改刑法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崔清新)为了严厉打击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据了解,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