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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关注的是,原来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将被严打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张景勇 卫敏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范围。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等提出,不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地下钱庄”行为应受惩处,而且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也应依法严惩,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也应明确列举。 此前,刑法第225条规定了四项违反国家规定、应该受到惩处的非法经营行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 我国刑法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张景勇 卫敏丽 邹声文)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令人关注的是,刑法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10年有期徒刑降为5年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减刑趋势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 此前,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修改了相关条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忠林说,以绑架罪为例,有些绑架情节可能比较轻微,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停止其犯罪行为,同时,对受害者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有专家认为,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忠林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逃避缴纳税款者千方百计地去隐瞒、欺骗等行为,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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