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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3-10-09 15: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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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法 死刑 犯罪 黑社会性质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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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修正案,对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八)(草案)。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适当调整。一是,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建议对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第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建议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第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考虑到这次修改,对上述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得减刑,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建议规定: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假释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管的,可以假释。(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4.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第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关方面提出,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据此,建议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作以下修改:

  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

  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第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建议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第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建议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第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地方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此外,根据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修改第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修改第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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