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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2)

时间:2013-10-09 15: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经与有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第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第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第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有些人大代表提出,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建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同时,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4.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第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建议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2.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建议修改第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第,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3.为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建议修改第生产、销售假药罪,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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