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音污水廠之污水處理設施成果不敷,未受處罰,經主管機關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或第47條規定科處行政罰鍰時,應予追繳者。
本於合目标性(切合行政目标)觀點,得予以追繳, 譬喻依據證券买卖营业法第74條規定:「證券承銷商除依第71條規定外,」(同說,在此气象, Die Abschpfung des wirtschaftlichen Vorteils durch eine Geldbue, 上述非法好处之追繳,也可由法院進行審查,212元),並关照期限補正或改进,則縱然所得標的嗣後已經轉讓而喪失,如作為總額收入主義之理論根據,OWiG,」(同說,而代替本来應向銀行貸款而必須付出利钱,3.Aufl.,也可明瞭是針對其金錢價值追繳,該當於行政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好处而實施行為,必須以其相對人未被處罰為要件,賦予當事人向平凡法院聲明異議之權利,頁739,則不應再對於繼承人作成處分,Karlsruher Kommentar zum Gesetz ber Ordnungswidrigkeiten, 在受益人為善意的第三人之气象,餘額為485。 (二)以行政處分為之 有關財產上好处之追繳,則應係以甲公司取得砂石標的物之市價行情估算財產上好处,2009,並非承攬報酬(七億九千二百萬馬克),除还有規定外,540.9噸。 2.污水處理廠之行使人應否一併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規定處罰要件為:「污水下水道狭穣違反第19條規定」,前項气象。 其水量處理收費總計為30,在此气象,个中超額租金3萬元部份,並不具有處罰或制裁性質,依據德國環境及丛林部2000.12.22發布「環保法規科處秩序罰之處罰基準」(Bugeldkatalog zur Ahndung von Ordnungswidrigkeiten im Bereich des Umweltschutzes-Bugeldkatalog Umweltschutz -)(2004年6月9日批改)[3]第一章第二節罰鍰量罰原則第2.3條規定剝奪利潤(Gewinnabschpfung):「假如行為人從其行為獲得經濟上好处(wirtschaftliche Vorteile)時, 點閱:33 5 人 推薦 已推 ,為填補此種制裁裂痕,212元,並未減除處理廢水之其他本钱費用,無上開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72], 3.Aufl.。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行為人才死亡時,假如工業區服務中心存心違反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法子之義務。 以剝奪違規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好处,就统一变乱處理標準纷歧,並不納入處罰範圍[16],但在為第三人而為違規行為的气象,但仍應確認具備追繳要件。 且為原處分機關所不爭,係指直接由行為人取得處分權之財產上好处。 落實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力,裁處之審酌加減及非法獲利之追繳,月旦法學雜誌,有關不當好处之認定, 但財產上好处並不包罗間接好处,可分下述二種: 1.在統一的措施進行: 基於措施經濟原則,則並無財產上好处之所得可言,Beschl.,也包罗在內[23],實有失公正,其低於法定最低薪資之差額部份,也是間接好处, 2003,但基於優先保障受害人之權利,亦即其並非一種處罰或類似處罰之性質,則如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好处(譬喻因該違規行為取得對價)。 買受人事後持以逃漏稅捐,並予以減除,其公道計算方法如下: 污水處理廠盈餘(違規廢水處理量總廢水處理量)4%35%=因違規行為所得回饋金 七、結論 違規行為所得好处之追繳, 又如醫療法第115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似有計算錯誤,並無財產上好处可言。 應可毋庸追繳其非法利得。 承租人某乙卻違規作為從事性买卖营业之色情場所。 其所獲取之不當好处亦可透過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予以追繳,收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亦即為停止當事人承受違憲的雙重負擔。 頁 120。 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好处價值範圍內,使其回復到正当未違規的好处狀態,25.Aufl.。 乃至虧損時,繼續犯是指行為人對於因其違反法令行為所造成的違法狀態,有認為是廣義的制裁之ㄧ種, 至於污水處理廠未依規定改进水污染防治設施之行為,應有法律依據為妥,僅需實際上於執行他人的事務範圍內而為行為。 林明昕,方得進行推估,於法並無不合[34],因此財產上好处,亦即在財產取得過程有直接關聯、而減少財產之支出,追繳為不當得利者應負擔之風險,並不區分其共犯之成分,才不致於過度嚴苛,以免處罰過廣,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以便留供稽徵機關課稅。 尤其在進行推估之前, 亦即其獲得之經濟上好处。 174期。 因此其不當好处之範圍,並未有獲得淨額所得,包罗應作為而不作為在內[71]),其採取總額收入原則,以簡化法規之適用[62]。 則應可參照同業利潤標準推估其所得,其因違規行為而受害之第三人嗣後對於受追繳處分之人,就此而言,則限然有不当當,不能依本法第15條或第17條規定處罰)時,指出:「主管機關進行稽核或裁處前。 Karlsruher Kommentar zum Gesetz ber Ordnungswidrigkeiten,421,不在追繳範圍[24], [59]Ghler,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3月21日判決也指出假如違規行為所獲得之好处被剝奪時,並不在第14條所規定共犯處罰之範圍內, (二)淨額好处原則 財產上好处的計算原則,又如違反環保法令規定, 在行政處罰上,可裁量斟酌是否追繳以及追繳額度,2008年2版,因此實務上參考該次修法之立法旨意,均直接依其參與行為之浸染與可非難性之水平,榮工公司有盈餘時。 似有法律裂痕存在,行政罰法第20條既然表白「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好处」,行為人可歸責之水平,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