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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度银行贷款过时两年未还该当合用

时间:2013-04-16 14: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

国度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哀求掩护其追偿贷款权力的,它们与借钱的企业或国民之间的借贷相关,经研究,而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间断可能延迟诉讼时效时代环境的,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度银行贷款过时两年未照旧否合用民法通则划定的诉讼时效题目, 此复 ,确已高出诉讼时效时代,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号请问收悉,复原如下: 国度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施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度银行贷款过时两年未还该当合用民法通则划定的诉讼时效题目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度银行贷款过时两年未还该当合用民法通则划定的诉讼时效题目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度银行贷款过时两年未还该当合用民法通则划定的诉讼时效题目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度银行贷款过时两年未还该当合用民法通则划定的诉讼时效题目的批复 1993年2月22日,该当合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划定,是划一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相关,人民法院该当讯断驳回其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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