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 【案情】 2007年11月8日,在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下,原告浙江省东阳市超前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前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汇方式误将7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公司)账户。事后两年,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汇款。2010年1月17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发函被告要求其返还7万元及利息,被告未予归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双方对事实都没有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原告是否知道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原告的主张为准。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是在2010年1月公司查账时发现该笔汇款有误的,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此前知晓该笔汇款有误,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0年1月开始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每年都要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年底进行结账,年度结账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原告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结算过公司财务,其主张于2010年1月份查账时才发现汇款有误不符合常理,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本案中,被告承认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7万元款项,不当得利依法成立。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此时裁判的重点在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本案中,如何判断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时点成为裁判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如原告通过一定外在表示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此种情况下,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或一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确定。如原告未有表示,则考察其何时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该种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如对从事一定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的,并且从事该行为按常理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则该行为依法应当作出之时即为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时点。 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操作准则,企业的金钱进出必须账目明确并核对清楚。年度结账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重要的财务会计行为,按常理应当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本案不当得利的标的物系银行电汇的7万元,不当得利的对方当事人可通过与银行对账轻易得知。故本案被告的 诉讼时效抗辩依法能够成立,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时,受害人应当享有一项请求权还是两项请求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是个颇值研究的问题。德国判例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法国的判例强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在不存在其它请求权时才能适用。日本的判例认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目的和构成要件上不尽相同,但从保护受害人或受损人的利益考虑,不妨使两种请求权并存,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我国大陆民法学者对责任竞合问题研究不多,但基本上倾向于承认债权人有选择一个请求权而行使的权利。但有学者认为在同一事实发生两个请求权时,应在法律上对责任竞合作出适当限制,即在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行使某种《《全文 ●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当得利可以说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根据之一,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受领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利益受领人也有义务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返还他人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否则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前提《《全文 ●权益侵害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与不当得利 设例:甲与乙是挚友,甲外出经商,将其祖传的一钻石项链寄存于乙处,委托乙代为保管,待其经商完毕,即行取回。殊不知,在甲外出经商期间,乙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乙之子丙在乙去世后,清理遗物时,发现此项链,大喜,随后将项链出卖于善意之丁,即刻交付,取得价金若干。在该案例中,因丁善意,取得该项链之所有权,丙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甲得向丙提起请求。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甲向丙提起请求,其请求权基础为何?本文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探讨《《全文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古罗马即有“否定者无庸举证”之说,只有主张积极事实的,方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则不负举证责任,此等责任由对方承担。其理由在于消极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在性质上因其没有发生,且无相应后果而难以举证《《全文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受益;(2)致他方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英美法中,其构成要件为:(1)被告受有利益;(2)致原告受损;(3)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全文 □相关链接 ●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更多精彩请进入不当得利的专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