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法律专家评价说,制定物权法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 ●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 2006年10月,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和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 ● 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第7次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突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草案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同时,草案明确保护合法财产,打击非法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