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物权法》 梁慧星 主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金开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刘 俊(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 (2007年5月25日) 主 持人:同学们,今天下午我们有幸在此举行一场金开名家讲坛--"梁师答解物权法"的讲座。梁师者,良师益友也。梁老师既是我们的良师,也是我们的益友;而 答解呢,主要是为我们大家解惑物权法。梁老师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一位校友了。梁老师1966年从我们学校毕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为我国民法学的建设,特 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梁老师现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学部委员,同时还是十 届全国政协委员,也是国内一些著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梁老师是我们学校的第一位名誉教授,也是我们民商法方向的博士生导师。今天,梁老师在百忙之中抽空回来 为我们作这样一场物权法的学术报告。在此我代表学校、代表我们民商法学科、同时也代表在坐和在站的每一位同学对梁老师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长时间的掌声) 现在我来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学术报告的来宾,当然除了我们的主讲人梁慧星老师外,还有我们的副校长刘 俊教授(掌声)。我们民法学科的老教师聂天贶教授。聂老师是我们学校复办后的民法学主要的教师之一,为我们学校的法学教育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掌声)参 加今天学术报告会的还有我们民商法的许多青年教师。今天我们讲座采取现场答问的新模式,同学们就自己关心的物权法的相关问题以纸条的形式传上来,梁老师再 一一解答。 好了,我想对于梁老师我也不用再做过多的介绍,以梁老师在法学界的身份和地位,我的这些介绍可能都显得有点多余了。那么就让我们在鲜花和掌声中拉开这场学术报告的帷幕吧!(同学献花,长时间掌声) 梁 老师:老师、同学们,下午好!很高兴今天能重回母校做这样一个学术交流,这对我来说也是意义特殊的。今天的讲座其实只是一个对话,刚才谭教授已经讲了,同 学们有什么问题就递上来,没有纸条的大声说也行。因为物权法一颁布,我自己有疑惑,我发现很多民法学者及一些老学者也有疑惑。怎样看待这部法律呢?这部法 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而这部法律所遭遇的论争也是空前的。物权法及其制定的过程必将载入中华民族的史册。下面回答第一个问题。 主持人:这样吧,我利用一下主持人的特权先向梁老师提出一个问题。梁老师,您能不能结合您对物权法所做的贡献谈谈中国法学家或民法学者的历史使命和任务呢? 梁 老师:好的。民法学者的使命,也是中国民法学科的使命,同时也是每个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人的使命。这个使命到底是什么?首先可以用这么一句话来说:就是制定 一部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民法典。为什么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呢?难道没有民法典就不行吗?这是因为相对于刑法典、诉讼法典、甚至是宪法法典而言,唯有民法 典才能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只有一部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中国民法典才能够向世界表明中华民族已达到她的高峰。这不是我个人的意见,是我的 老师谢怀栻先生去世之前讲的。讲的非常清楚,中国民法学的使命就是制定一部进步、科学、完善的民法典。只有这样一部民法典才能完成中国民法学一百年的使 命,才能使中国成为真正的世界大国。这是对第一个问题的简单回答。当然除了制定民法典外,中国民法学界还有其它的使命,就是要通过自己的研究使中国民法学 与即将成为世界大国的中华民族的地位相称。(掌声) 主持人:大家的提问很多,下面我集中大家的提问并重读。这是最早收到的条 子,如果没有估计错的话,这应该是聂天贶老师提的问题,聂老师的字很有特点。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联合开发的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制度,物权法未作规定, 那么联合开发者是否享有联合建筑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能否转移,及这种房屋买卖会不会破坏房屋交易秩序,把一级市场变成二级市场,帮助开发商偷漏税款?二 是,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实体法。那么为什么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等程序法的内容?这样做是不是专家们的妥协,以争 取支持,尽早通过物权法的权宜之计。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内容是不是应当有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来规定? 梁老师:好的。关于第一个 问题,合作开发、合伙建房,所完成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什么时候产生,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在物权法上有明文规定。这就是第三十条的规定,事实行为产生的物 权,从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如果两个单位合作建房,房子一建成,所有权就发生了,这时就发生了两个单位的共同所有权。联合开发建房者就是该建筑物的共同所 有权人。但是所有人想要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先到登记机关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这就是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 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个限制。规定这样的限制,目的是维护不动产交易的秩序,也 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二个问题,物权法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等程序的规定,不是专家在制定物权法时有什么妥协。 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表决等程序,是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所应有的内容。话说回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一个大致的划分,并不是说实体法中 就绝对不包括程序性的内容。在实体法中包含程序性内容是常见的,公司法毫无疑问是实体法,但是公司法中就有相当多的关于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表决等程序性的 内容。物权法是实体法,物权法也不可避免的要规定一些程序性的问题。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所有权,一般所有权是单一的,所有权 只有一个。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一栋房屋上有多个专有部分所有权,还有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即若干个小业主分别对该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 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共有权又有各种差别,所有的业主对该建筑物的外观、小区的绿地和道路享有共有权;两个邻居业主对他们中间的隔墙享有所有权,上下 两层的住户对天花板享有共有权;整个楼层的业主对该楼层的电梯间、过道享有共有权,等等。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所有权,与一般的所有权不 同,还要加上一个团体关系。这个团体关系,就是全体业主怎样共同决定建筑物的维修和共用部分的使用等问题。因此,物权法在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势必要 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撤换,以及业主委员会怎么工作、怎么表决等程序性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