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房屋采光权 案例 房屋采光权的相关案例汇总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房屋采光权的相关案例汇总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20名业主提起采光权诉讼 2006年初,钱学志律师代理首批20位业主,到丰台法院对开发商提起“阳光权”诉讼。他当庭提出:“如果按照购房时的承诺,业主房屋光照时间至少每天有五六个小时,现在则减少到1小时左右。这些情况不仅使业主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业主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月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而他们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居住了一两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开发商违反承诺,在建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业主们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和眺望权,业主们还受到光污染。为此,开发商应当给予约10万元赔偿。” 对此,开发商答辩称,他们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相邻东侧楼房变更规划已经过公示并公证,业主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另外,业主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鉴定部门对25号楼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报告显示冬至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以上,符合北京关于居住最低日照标准的规定。并且,业主们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取暖费增加的数额。更重要的是,关于采光权、眺望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经过钱律师的据理力争和激烈的辩论,最终丰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相邻东侧楼房高度的承诺,开发商应该遵守。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东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相邻住房采光、眺望造成影响,故开发公司违约的事实成立,对李先生等业主应适当予以赔偿。据此,2006年11月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住在9层以上的16位业主共计48万元的损失,即每位业主获赔3万元;而另4位8层以下的业主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但之后开发商上诉,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此案被发回重审。此时,第二批16位业主也提起诉讼,与首批16位业主一案合并审理,总共32位业主。2007年10月,丰台法院作出判决。尽管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但因购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因遮挡而造成的损失证据不足,而未判决赔偿。 大失所望的业主们立即委托钱律师,向二中院提出上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赔偿过低阳光权期待“阳光政策”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有没有对采光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呢?钱律师说,从法律意义上讲,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由于现代社会土地过度利用而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而现行法律虽明确了物的权属,却未明确规定权属在什么情况下算是受到侵害,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出台详细的侵权责任法,制定统一的赔偿计算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所以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矮楼长高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阳光权”纠纷屡见不鲜。随着环境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状告房产商、规划部门,讨要阳光权、通风权的侵权诉讼开始增多。许多受害方强调“要阳光,不要物质赔偿”,即要求首先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了结。但至今,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害赔偿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钱律师不无忧虑地指出:“对房产商来说,多增加建筑面积,就能带来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销售收入。相对于住户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目前采光权损害赔偿额确实太低了,所以房产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何不尽快立法呢?钱律师分析,主要是很难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因此,采光权立法在法律技术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据此,钱学志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草拟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提交到国家立法机关。钱学志等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针对百姓的“阳光权”问题,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使公民的“阳光权”走出尴尬境地。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该寄托在“事后胜诉”上。其次,期待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房地产商的制裁升级,不能像现在这样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高度信息不对称,一些开发商才有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或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 相关链接: 房主主张采光权胜诉 2005年,张女士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入住后才发现整个冬季房屋日照时间很短,在冬至日前后几天屋内根本看不到阳光。为此,张女士到当地规划委员会投诉。该委答复:已明确要求开发商在售房时,须向买受人说明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情况。据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采光损失和因日照不足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房屋的日照情况及因日照不足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但因被告拒绝提供建设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故法院推定原告张女士主张的采光权益受到损失及房屋贬值事实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张女士所购房屋采光不足和因采光不足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一事实在诉讼中有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值得点评的是,这一事实本应由原告举证证明,那么为何法院因被告拒不提供施工图纸就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全文 采光权损害隐私权? 相邻两家庭上一争高低 10月9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停止对原告丁某在其购买的商品房客厅原设计窗户处开窗侵害,不能妨碍原告开窗获取采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购买的商品房客厅原设有窗户处被封闭,客厅无采光,原告经与商品房开发商即萍乡市某房地产公司交涉得知,该栋商品房在设计和施工图纸、规划审批中,客厅设有窗户。为此,萍乡市某房地产公司依据该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图纸、规划审批而同意原告开窗户。原告在客厅原设计图纸中有窗户处开窗户,并在窗户内加砌玻璃砖墙(在客厅内向外看不到任何物景)。 被告董某私有的一栋二层半房屋与原告所购商品房斜对面相邻,中间有间距约8米宽的通道。被告在原告开窗户的过程中,以原告开窗户影响其家人的隐私权为由而不准许,双方引起争议,被告将原告安装的防盗网撬坏。原告报警并请求调解未果,于2009年7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其经济损失5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位置在二层,其客厅因受周边环境限制无采光,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按设计图纸、规划审批开窗对整栋房屋结构无影响,故同意原告在原设计开窗处恢复开窗。为此,原告在该商品房原设计有窗户处开窗,且在窗户内加砌玻璃砖墙(从客厅内向外看不清窗外景物),该行为仅仅是为了获取生活中必须的采...>>全文 44业主讨采光权获赔75万元 业主起诉西安市规划局,经调解获开发商赔偿:大寒日日照零小时的每户赔2万,日照1小时的赔1.5万 长安区智慧城业主讨要采光权,经调解14家建设单位赔偿44户75万赔偿标准:大寒日日照零小时的每户赔两万,日照1小时的赔1.5万 本报讯(记者 宁军) 两年多以前交房时,西安市长安区智慧城部分业主发现对面工地规划的18层高楼将会遮挡自住房的阳光,多次反映无效后将西安市规划局诉诸法院。近日该案调解结案,44位业主陆续拿到了对面楼盘14家建设单位共同赔偿的75.5万元。 隔壁高楼挡住阳光 2007年6月,智慧城开发商开始给业主交房,但前来收房的业主们发现,在智慧城4号楼至8号楼的南面有处工地正在施工。“有业主就去问,才知道对面的楼盘叫‘春天花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经过他们调查,在2007年11月12日,西安市规划局作出“西长规建(2007)-0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该规划,“春天花园”楼盘正在施工的楼房设计楼...>>全文 “大寒”日业主讨采光权 很多人并不知道,建筑规范上对住宅日照的要求,就是在“大寒”日测定的。昨天,位于燕郊的星月银河小区业主给本报打来电话,请记者前往他们小区,看看众多业主是如何被剥夺采光权的。 2010年8月3日,本报就曾报道了星月银河小区业主因隔壁天洋城昼夜施工扰民而维权,却遭“黑衣人”暴打的遭遇。当时,星月银河的业主就对“日益长高”的天洋城表现出担心,因为30多层的天洋城部分建筑,建成后必将遮挡住自己家的阳光。 时隔半年,星月银河业主再次致电本报记者,表示他们已经过上了“暗无天日”的生活。于是,记者决定在昨天“大寒”日,到星月银河一探究竟。 现场目击 屋外 晒个被子都得抢时间 “这简直就是一个地狱一个天堂。”星月银河业主张阿姨指指小区最东边8排楼...>>全文 其他相关文章阅读: 关于房屋采光权的概念性质 房屋采光权里相邻关系采光权概述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怎样维护房屋采光权? 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注意点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房屋采光权专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