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 作者:康晨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现代物权的根源需要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大都借鉴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影子;但是,罗马法中的物权与现代物权有着很大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体系也与罗马法中的规定截然不同。本文通过阐述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以及物权体系,重点介绍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的含义以及塔门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据以分析罗马法中的物权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区别,从而解释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论文关键词 罗马法 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债权 一、罗马法中的“物” 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堪称是最广意义上的物。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进一步说,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统视为物,所以罗马法意义上的物与现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宽泛很多。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以及其转移的法律。罗马法中物的分类因时期不同而有区别,主要见之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盖尤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与祭祀神祗有关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护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无主物。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类又可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触的实体物,如奴隶、桌椅等,无形物即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物权等。优士丁尼法典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家物和万家物。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内涵更为广泛而已。万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国家所有的、合有物、无主物等。 二、罗马法中的物权 在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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