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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孩子不是你们的筹码

时间:2012-08-09 15:56来源:夏阑珊 作者:贵宾冰箱 点击:
【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希望,天下谁家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不视为珍宝。可竟有父母把孩子作为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要挟或者惩罚对方的一种手段。 邹先生和万女士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同年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孩;2011年10月份,万女

  【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希望,天下谁家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不视为珍宝。可竟有父母把孩子作为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要挟或者惩罚对方的一种手段。

  邹先生和万女士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同年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孩;2011年10月份,万女士因怀疑邹先生有婚外情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邹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孩子;万女士则要求对方将其婚前购买的一间门面房给自己,并给付自己4万元的“青春损害赔偿”,否则,不会同意由邹先生抚养女儿。而且还表示,如果自己抚养孩子,邹先生不得探视孩子。

  对于万女士,法官悉心的告诫其应该多从孩子角度多考虑,理性的处理离婚问题,对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经济性利益补偿,应当从客观情况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依法分割,切勿把孩子抚养权、探视权作为和对方谈条件的资本。

  经过法官数次的倾心调解,万女士也认识到自己的不对,表示自己也是非常疼爱孩子的,只是因为痛恨丈夫想惩罚他才提出那样要求的。

  最终,双方心平气和的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孩子由被告邹先生抚养,万女士享有探视权。

  其实,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婚姻家庭生活不能继续,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均不能把孩子当成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来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或者换取房子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其实新专利法。更莫以孩子作为惩罚对方的“工具”。《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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