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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一条【立法宗旨】
新专利法详解: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的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本条在本次修改前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
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释】本条规定申请专利时对有关发明创造予以保密的问题。 一、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的宗旨是用授予专利的形式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并对发明人作出发明的行为予以补偿和鼓励。因此,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须以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为前提。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本条修改前的规定改为第一款,并将“国家法律”修改为“法律”,使表述更为简洁、准确。 二是增加第二款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本条规定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时,申请专利的权……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本条规定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从事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享有该项权利,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指申请人所属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任何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有关的单位与人员。对本条规定,专利法的两次……
新专利法详解:第八条【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新专利法详解:第八条【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解释】本条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依照本条规定,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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