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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修改的专利法司法解释

时间:2014-06-15 19:3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专稿 记者吴兢报道: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并将于7月1日与新专利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自专利法实施十多年来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专稿 记者吴兢报道: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并将于7月1日与新专利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自专利法实施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专利纠纷案件,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间就有9318件,如果算上涉及专利权的技术合同纠纷就更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修改的专利法司法解释

  本次我国专利法修改涉及的条文多达35条,其中不少条文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直接相关。比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无效决定要经过司法复审程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扩大到许诺销售,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额新的计算方法等等。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条文以及如何解决好新旧法的过渡衔接等问题都亟待明确,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这一司法解释对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受理问题;二是追究某些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修改后专利法取消了对专利权的撤销程序,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撤销请求,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进行审查和复审。由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因此新专利法施行后,当事人对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和无效决定的案件,以复审委作出决定的时间为界,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作出的决定,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7月1日之前作出的决定,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未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故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办理。

  专利法的修改与侵犯专利权行为认定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规定未经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销售构成侵权;二是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行为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该司法解释规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分别追究民事责任:7月1日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旧法,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即对7月1日以前的未经许可许诺销售等行为不追究侵权责任,如果上述行为持续到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则要依照修改后专利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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