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咨询者向本站武汉交通事故律师(预约电话1398-6149-448)咨询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在电话中因时间有限,武汉交通事故律师向咨询者解释了“交强险不区分事故责任,在其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的损失先行赔偿”的内容后,无法对交强险具体负责理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进一步解释。 因此在本文中,武汉交通事故律师着重阐述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这一法律概念的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一,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 二,上述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仅仅局限于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这样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两个项目的赔偿。 三,如果机动车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一万元降为一千元。 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所负责赔偿的项目及赔偿责任限额,请参见本文。 与本文内容类似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