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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时间:2012-07-13 08:52来源:景幸福进行中 作者:夜诗语 点击: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作者: 来源:法税网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作者: 来源:法税网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项目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死亡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5、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 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 2)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 3)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 4)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死亡的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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