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婚假、丧假、产假的规定 根据(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对婚、丧、产假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丧假 直系亲属。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①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②难产(非顺产)的增加产假30天。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④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⑤(在规定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劳动部[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