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重点解读:代理。民法是最重要的科目。司法考试有句话说“得民法者,得司考”,可见民法在司法考试考生中是多么重要。这里为您奉上司法考试代理这一考点。 精彩链接: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第63条规定,你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zhixiqinshudefanwei/2012/0812/7311.html。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直系亲属的范围。 二、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本书委托合同部分的阐述。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 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直系亲属的范围。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行纪人与委托人订立的以行纪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行纪合同由委托人承受;代理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