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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律师代理P某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获全面胜诉

时间:2012-09-08 08:52来源:asura 作者:小楠 点击:
2012年1月12日,P某与X某签订《》,约定X某同意将座落在101房商铺出租给P某作经营使用,商铺月租金为人民币S万元,租赁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X某给予P某一个月免租期供P某装修。同时还约定,P某需于每月10号前向X某交纳当月租金,X某交付出

2012年1月12日,P某与X某签订《》,约定X某同意将座落在101房商铺出租给P某作经营使用,商铺月租金为人民币S万元,租赁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X某给予P某一个月免租期供P某装修。同时还约定,P某需于每月10号前向X某交纳当月租金,X某交付出租房屋时,P某需向X某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赁押金即人民币F万元,及首月租金即人民币S万元。如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征用、,允许解除或,否则双反不得。另外,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X某有义务协助P某办理临商证,若因X某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该证,P某有权终止合同。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zhixiqinshudefanwei/2012/0720/1041.html。并约定P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P某书面通知X某,三天内退回押金。

后,P某即在合同签订当日(2012年1月12日)通过转账方式向X某缴付了首月租金S万元和押金人民币F万元,共计人民币Y万元。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某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交付商铺的义务,P某曾数次敦促X某义务,均遭到X某的无理拒绝,且X某直表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经核查发现,涉案商铺的土地用途为仓库,商铺并非X某所称的可以作为经营使用的房屋,X某承诺的“租赁101房后,X某是完全可以帮P某办理到经营使用的所有证件”等义务都没有履行,且至今为止,X某均没有履行协助P某办理临商证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等证件的义务。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如果是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仓库和住宅等性质的,则有关部门不允许办理经营使用的营业执照、临商证等证件给予该房屋使用者使用,只有土地用途有商用的方可以办理相关经营使用的证件,故此,根据本案101房土地用途为仓库可以证实,P某无法租用101房作为经营使用,即P某无法实现本案房租租赁合同约定的“作经营用途使用”目的,此情形属于定的以及本案房屋租立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P某享有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则P某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合理。最后,因为X某的违约行为,P某曾数次敦促X某尽快交付房屋给P某使用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P某办理好先关证件,然均未果。

2012年6月8日,P某委托孔律师代理其和X某商铺案。
2012年6月12月,孔律师通过和诉讼材料工作,先向被告X某和商铺所有权人A某和B某均送达了律师函。

2012年6月13日至7月25日,被告X某、商铺所有权人A某和B某在收到律师函后,多次跟孔律师联系,希望调解并尽还款事宜,但因双方调解方案不一致而未果。

2012年7月26日,孔律师到广州HZ区法院起诉立案此案。7月27日至8月12日,被告X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副本后,多次再次和孔律师联系希望和解并尽还款义务,8月13日,在孔律师的谈判调解下,X某自愿退还我方当事人P某已付押金()、租金及经济损失等共计YS万元。X某当天将款项YS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我方当事人P某。

8月13日下午,孔律师到广州市HZ区法院撤诉并做结案手续。

至此,孔律师为当事人P某获取最大的利益的代理目的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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