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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何扑灭腐败

时间:2012-09-28 05:23来源:未了 作者:小时候的单纯 点击:
内容提要: 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言论监督机制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机制等等,再辅之以其他各方面的政治社会文化条件,那种结构性腐败才有可能谈得上被扑灭。 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曾在《亚洲的戏剧》一书中提出了民俗学意义上的腐败这个说法

内容提要: 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言论监督机制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机制等等,再辅之以其他各方面的政治社会文化条件,那种“结构性腐败”才有可能谈得上被扑灭。

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曾在《亚洲的戏剧》一书中提出了“民俗学意义上的腐败”这个说法,认为一个国家之所以腐败泛滥,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腐败已经在社会上成为一种“人人习以为常的文化”,用我国学者孙立平教授的话说,就是腐败已成为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社会中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

在当今我国,腐败也已开始出现这种“民俗化”的倾向。新近,有论客居然提出了“适度腐败”、“腐败容忍度”之类的说法,就说明了这一点,或者说,就是企图将这种倾向加以正当化。但令人尚可欣慰的是:这一言论当即在网络世界里掀起了轩然大波,遭到了猛烈抨击。可见,当今中国民众对官员腐败之痛切,庶几近乎“零容忍”的程度。

那么,应该如何扑灭腐败呢?

对于官员腐败这样一种中国数千年来一直难以根治的痼疾,不少人都已认定这样一件事实: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加以治理,是不行的,事实上也已被证明是没有实效的。然而另一方面,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贪腐现象,国人也往往苛责的无力,并仍寄望于“包公”式人物的出场,更有进者,也有人把中国反腐的希望乃至政治昌明的理想,寄托于执政党的纪律监察机制之上,并认同这些部门采用超越法律的“霹雳手段”,进行“深度反腐”。然而,由于这几年来,一方面,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遏制,另一方面,甚至连少数反腐部门内部也爆出了一些腐败案件,为此也打破了一些国人的原初寄望。

在这种情势之下,有人甚至开始对“”时代产生了“乡愁”,认为在那个政治动乱的时代,恰恰是官员最为清廉的时代。有人甚至断言:当今的腐败现象不断地刺激着公众的情绪,也构成了民粹主义应运而生的一个潜因,加之我国政治文化中本来就存在着传统的官场治术以及现代的政治斗争等“路径依赖”,为此,并非没有发生第二次“文化大革命”的社会土壤。直系亲属的范围。只不过大多数人会同意:特意发动“”来反腐,即使可收釜底抽薪之效,但不啻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将给中国再次带来深重的灾难。

权衡之下,最终合理的选择,似乎还是回到法治一途上来。但问题在于,法治真的可以扑灭腐败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要澄清两个先决性的问题:一要看这里指的是何种“腐败”;二要看指的是何种“法治”。

先说何种腐败。腐败自然有程度之差异,为此你可以说各国皆存在腐败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意义上的腐败,是难以完全扑灭的,只要人人不是天使,人性还存在弱点,均可能导致这种意义上的腐败之产生。但要注意的是,腐败也有性质之不同。既有被法治秩序有效控制的腐败,也有失控的腐败,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结构性腐败”。一个社会是否存在这种腐败,经验的方法是:如果在现实的权力分配格局中,一旦给何者加大了权力,何者就容易走向腐败,那么,这种腐败现象,就属于这种性质的腐败。这种腐败的成因自然是复杂的,但究其主因,还是由于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失或力道不足而导致的。诚如英国19世纪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今中外的历史,均严酷地明证了这个反复为人传诵的定理。而所谓“结构性腐败”,其实就是阿克顿所说的这种“绝对腐败”的产物。在这一点上,也有人故意做一些文章,提出什么“外国也有腐败”、或“适度腐败”、“腐败容忍度”之类说法,其实是混淆了上述两种腐败的概念。而我们所说的“扑灭”腐败,指的就是这种制度性腐败。

那么,何种法治能够扑灭腐败?在这一点上,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力图以严刑峻法来解决官场腐败的制度设定,根本不乏先例,典型者如明朝早期曾用过的“重典”:枉法赃八十贯,看着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zhixiqinshudefanwei/2012/0823/12608.html。论绞;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尽管如此,明朝官员的贪污,最终还是发展到了相当普遍化、甚至公开化、合法化的程度。

对此,笔者个人的看法是:像明朝早期那样的严刑峻法,之所以仍不足以扑灭腐败,肯定是有复杂原因的,比如此前曾谈及的高迈的政治理想与现实弊制之间所存在的背离关系,就颇值探究。但有一点需要澄清的是:现代法治自有许多要素,而严刑峻法则并不等于现代法治,尤其是像传统中国社会那样,国家治理方式主要依靠的还是人治模式,即主要依赖统治者分散性的个人主观意志,看看直系亲属包括哪些。而法律仅仅是被作为手段来加以利用的情况之下,要想扑灭制度性腐败,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这种制度本身,往往成为腐败的温床。

说到最后,我还是觉得:一方面完善现代公务员体制,另一方面至少要成功地建立起现代法治,尤其是依靠与之相联系的现代体制,其中包括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言论监督机制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机制等等,再辅之以其他各方面的政治社会文化条件,那种“结构性腐败”才有可能谈得上被扑灭。

当然,如果联想到有关“适度腐败”之类的说法,是否真的要全面扑灭腐败,似乎也可能成为一个问题,而且还不属于奢谈的问题。因为,像在高度发达的中国人治社会里,自古以来,官场里就发明了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治术,居然能够将腐败本身转化为一种政治资源,加以巧妙利用。据说,北周开国皇帝宇文泰曾问政于大臣苏绰,苏曰:“贪官可立国”,宇文不解,苏就答曰:“用贪官可建死党;反贪官可除异己;杀贪官可赢民心;没贪官财物可充国库。”而另一方面,某些官员为了表示愿意接受控制,也可能像萧何那样采用“自污”的策略,尤其是在腐败普遍化的情境下,一般少有官员敢于承担独善其身的风险,以致“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

这大致可以解明为何腐败迄今仍是我国社会之痼疾的疑问,而且也恰恰可以进一步反证:那种试图依赖传统人治模式,而非依赖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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