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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起诉侵权

时间:2013-01-24 19:07来源:404错误 作者:北剑博客 点击:
【 】《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患者、医院期盼尽早出台细则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有了11条明确的新规定,它们无疑将对医疗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医院更关注危急处置中不能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以及

  【 】《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患者、医院期盼尽早出台细则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有了11条明确的新规定,它们无疑将对医疗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医院更关注危急处置中不能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以及医院要对医疗产品和药品负责的规定;患者则关注新法能不能约束医生滥开“大检查”、“大处方”。

  翻阅这部分的法条,不难联想到近年来“丈夫拒签字致怀孕期死亡”、“齐二药”案等轰动全国的医药事件,以及医疗领域中过度检查、医患关系等热点话题。在新法律的背景下,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有新的规定?类似事件的处理是否会产生变化?有本地医院内部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中把过度检查归为侵权行为、问题药品索赔的规定等保障了患者的利益,但是法条中也存在未明确或难以操作的部分,希望能有更细化的规定。

  焦点1:没有家属签字,医生救不救命?

  新规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欣喜

  新法体现尊重生命的原则

  2007年,北京一名丈夫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临产妻子最终死亡,事件轰动全国。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宣传科科长邓某称,类似这样的案例确实让医院左右为难,《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的规定改善了行医环境。

  他介绍,去年该院曾接诊一名被严重砍伤的男子,胸腔、腹腔被劈开,肝破裂、脊柱断裂,肠子全部流出,患者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家属早已吓坏,只知道号啕大哭。时间就是生命,医生冒着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在没有家属签字同意之下,赶紧展开大手术,终于保住一条生命。

  邓某说:“如果让医护人员在病人生死攸关之时,非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与不懂专业的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专业知识上,一味要化解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病人必死无疑。第五十六条具有人性化,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也保护了患者生命。”

  顾虑

  未经同意救治,医院易成被告

  不过,医院内部人士仍然有担忧。直系亲属的范围。某三甲医院医务科科长介绍,医院每年的医疗纠纷官司中,有十多例都是这样的:患者生命垂危,却无法取得本人或家属同意,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由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抢救。问题是,“医院这么做有风险,抢救中如果出了意外,医院十有会在事后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

  邓某说,该院曾接诊过一名待产产妇,胎儿宫内缺氧,若不马上剖宫产,胎儿会脑瘫甚至死亡。但孕妇的母亲坚决不签字,而孕妇的丈夫则坚决同意,结果双方在病房大打出手。在医院的积极劝服下,孕妇夫妇签字同意手术,结果母子平安。

  邓某为,不同患者体质不同,病情也瞬息万变,医生有时很难准确判断病情。这就使医生陷入两难:如果不做手术患者可能死亡,而未经家属同意做手术,术后有风险的话医院马上成为被告。“这个规定缺乏相关免责条款,让医务人员非常为难,救人可能惹官司,不救也可能惹官司。”

  对策

  家属明确不同意,一般不进行手术

  上述医务科科长进一步指出,《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中“不能”的说法很隐晦,导致医院在遇到类似诉讼时举证困难,“什么样才叫做‘不能’?电话打三次找不到家属还是打五次找不到家属才能叫做‘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不抢救,有违人道主义;抢救了,又违法。”这名医务科科长认为这对于医院来说是一个“困境”,有些无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般的回复都是如果家属不同意,那就不做”。

  焦点2:

  如何防止过度检查?

  新规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患者不知哪些算“过度检查”

  前几天吴的外公因前列腺肥大而入院,但除了前列腺造影等她认为是“相关”的检查外,医生还让其外公接受了心电图检查、X光胸片等几个项目的检查,“似乎和前列腺肥大没什么关系啊”。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她认为太抽象,不具操作性,一般患者不知道到底“过度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观点

  “不必要检查”难以界定

  在《侵权责任法》获得国务院通过后有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受访的三甲医院医务科科长却指,这条法条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原因在于“不必要的检查”难以界定。“医生在临床诊疗时带有主观性,两个同为主任医师的医生看同一个病人,开出的检查单未必相同。”他举例,如果病人因胸口疼痛来就医,做超声心动图是符合诊疗规范的。但是,胆囊炎引起的疼痛也会引起胸口疼痛,如果发现病人有胆管疾病史,医生在判断时就要考虑到胆囊炎的可能性,让病人接受胆囊炎的相关检查。

  另一方面,在目前医疗诉讼举证制度下,部分医生为了自保,有可能让病人做额外检查。邓爱文坦言:“如果不这么做,万一日后病人出了事怎么办?过度检查就是保障自己,而这又可能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例如,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行,但医生为了自保,会让患者拍胸片,验血常规、生化,做心电图,甚至大、小便化验。这些检查如果没做,万一小感冒继发支气管炎、肺炎,甚至并发病毒性心肌炎导致患者死亡,医生难免要背上责任。

  焦点3:

  医院要为医疗产品和药品负责?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新规

  患者索赔找医院,医院向哪索赔去?

  市民黄先生认为,患者是弱势的一方,如果遇到药品或器械有问题,找医院是最可行的,因为有很多患者根本不知道产品厂家在哪里。

  受访医院医务科科长认为,新规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对药物生产者/器械提供机构、医疗机构、患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比较清楚,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权利,方便弱势群体尽快得到相应赔偿。

  然而,患者可以向医院索赔,但医院向哪里索赔呢?受访的医院医务科科长认为,医院在追偿中会有难度:“就像‘齐二药’案,因为齐二药厂已倒闭,导致医院追偿无门。”他希望《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能出台相关机制,“假如医院追偿追不到了,怎么办?”

  呼吁

  政府加强监管,引入保险制度

  此外,新规定要求医院为病人提供安全有保障的产品和服务,意味着医疗机构要承担更多责任,必须严格控制药品质量。邓爱文认为这是好的,只是执行有难度。例如,五年前深圳某医院有病人股骨干骨折,在医院打了内固定钢板,却在出院后发生断裂,不得不二次手术。如何证实是钢板的问题,或者是手术不当,还是病人负重不当造成?当时难于取证。

  如何才能防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医院呢?邓爱文认为,需要国家立法建立产品准入体系、质量检测系统和筹备大量经费作为保障,甚至引入保险制度,而不是把责任推给医院和社会。

  在缺乏保障之下,医生担心产品的质量,就会使用高价产品来自保,加重看病贵的问题。受访的三甲医院医务科科长表示:“据我所知现在广东省的公立医院药物采购都是统一配送的,如果买到假药,医院确实也挺‘无辜’。因此,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更加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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