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酒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酒 泉 市 财 政 局 酒泉 市 总 工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冷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团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能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 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 8号)执行。 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