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扶养支属范畴划定 第一条为明晰因工死亡职工扶养支属范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扶养支属,是指该职工的夫妇、后世、怙恃、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后世、外孙后世、兄弟姐妹。 本划定所称后世,包罗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养后世和有供养相关的继后世,个中,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包罗遗腹后世; 本划定所称怙恃,包罗生怙恃、养怙恃和有供养相关的继怙恃; 本划定所称兄弟姐妹,包罗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可能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供养相关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划定的职员,依赖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首要糊口来历,并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可按划定申请扶养支属抚恤金: (一)完全损失劳下手段的; (二)工亡职工夫妇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怙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后世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怙恃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后世已经死亡或完全损失劳下手段,其孙后世、外孙后世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怙恃均已死亡或完全损失劳下手段,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