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中国法律网客服

时间:2012-08-05 05:30来源:鸦片 作者:庶钧 点击:
(中国互联网协会2007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
(中国互联网协会2007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九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四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