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拆迁员骗卖回迁房牟利1632万 自称为筹钱投资

时间:2012-08-05 01:51来源:苑楠 作者:梅明俊 点击:
作为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李隆隆私刻公司公章,对外谎称有权出售回迁房,涉嫌诈骗7名买房人共计1632万余元。昨天,李隆隆在市二中院受审,他当庭认罪,称骗钱是为了筹集资金投资其他项目,不是为了个人挥霍。 见到旁听亲朋一度落泪 昨天上午10点,48岁的李

  作为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李隆隆私刻公司公章,对外谎称有权出售回迁房,涉嫌诈骗7名买房人共计1632万余元。昨天,李隆隆在市二中院受审,他当庭认罪,称骗钱是为了筹集资金投资其他项目,不是为了个人挥霍。

  见到旁听亲朋一度落泪

  昨天上午10点,48岁的李隆隆被法警带进法庭,见到旁听席上的亲朋,他的泪水夺眶而出。站上被告席后,他一边陈述自己的自然情况,一边抬手擦眼泪。审判长问他:“你哭什么?”李隆隆哽咽回答:“有点激动。”

  起诉书显示,李隆隆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程度,被捕前是北京正龙安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员。

  李隆隆说,他原是北京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北京正龙安投资有限公司,是云龙房地产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合资成立的,并于2009年拿下了东城区安德路55号院危旧房改造的拆迁项目,他当时是拆迁办现场总负责人。

  检方指控,李隆隆在2011年10月至12月间,看着最新合同法全文。谎称有权出售东城区安德路55号院回迁房,并伪造北京正龙安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售房意向协议,骗取7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632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隆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当庭认罪争取获得轻判

  法庭上,李隆隆承认指控属实,争取宽大处理。他称诈骗不是为了个人挥霍,而是为了筹集资金。

  李隆隆说,在公司承办拆迁项目时,他自己也想承办另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存在1000万的资金缺口。他想卖掉安德路55号院的回迁房来筹一部分钱。实际上,当时的正龙安公司是不具备销售安德路55号院回迁房的资格的,因为项目还处在拆迁、安置阶段,未取得规划审批。

  李隆隆说,他当时给买房人看了还没有经过正式审批的规划图,让他们按照规划图选房号,并按照房号对应的面积收钱。

  对于本应由发改委确定的房屋价格,李隆隆一个人就定了,金额为每平方米2.2万元到2.4万元,并与买房人签订《意向购房协议》。为了取得买房人的信任,李隆隆在马路边找人伪造了正龙安公司的公章,盖在了协议上。

  拿到1632万余元后,李隆隆将其中的1400万元拿去投资项目,另外的200多万元,想知道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zuixinhetongfaquanwen/2012/0805/3939.html。他称借给了一个合伙人。

  律师认为,李隆隆主观上没有长期或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只是缺乏现代商业运作理念,想暂时倒一下资金,等赚到钱再归还全部购房款,这与单纯为了个人挥霍相比,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对李隆隆从轻、减轻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例

  一家人买四套被骗665万元

  2011年12月,一名买房人去正龙安公司索要购房发票,结果被对方告知从未向他出售过安德路55号院的房屋。发现被骗后,买房人报案。今年1月4日,李隆隆被抓。

  昨天,7名被骗的买房人都没有出庭。检方出具了几名买房人的证言。证言显示,他们基本都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李隆隆买房。他们说,当时,李隆隆是在安德路55号院内的拆迁办公室接待他们,其自称负责该院拆迁安置,手里有回迁房指标,给他们看了户型图,并称购房要一次性付清全款。考虑到地段又好又便宜,还有公司的公章,他们就交了钱。

  其中,有4名购房人还是一家子,分别是一对老人和一对年轻人,对于劳动合同法全文。共计被骗665万余元。

  据了解,买房人的损失目前还没有得到赔偿。李隆隆的现金只有4.1万余元,他的辩护律师称,李隆隆的家属正在努力凑集资金赔偿被害人。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