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集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逐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运动,维护民众好处,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的正当权益,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民众好处的必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元、个人的房屋,该当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以公正赔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赔偿该当遵循决定民主、措施合法、功结果真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当局认真本行政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赔偿事变。 市、县级人民当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分(以下称房屋征收部分)组织实验本行政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赔偿事变。 市、县级人民当局有关部分该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和本级人民当局划定的职责分工,相互共同,保障房屋征收与赔偿事变的顺遂举办。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验单元,包袱房屋征收与赔偿的详细事变。房屋征收实验单元不得以营利为目标。 房屋征收部分对房屋征收实验单元在委托范畴内实验的房屋征收与赔偿举动认真监视,并对其举动效果包袱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当局该当增强对下级人民当局房屋征收与赔偿事变的监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树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树主管部分该当会同同级财务、疆域资源、成长改良等有关部分,增强对房屋征收与赔偿实验事变的指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