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屠户去领取交由屠宰场宰杀的生猪鲜肉时,突遭横祸,被从悬挂装置上滑落的死猪砸伤。屠宰场赔偿近8万元。 数头死猪砸残一屠户 法院判决屠宰场管理单位买单,赔偿伤者近8万元 □平安郑州网/郑州法治日报记者 何可寒 通讯员 陈忠强 李琳 宜州市一名屠户去领取交由屠宰场宰杀的生猪鲜肉时,突遭横祸,被从悬挂装置上滑落的死猪砸伤。这名屠户由此走上了一条耗时3年的维权之路。日前,经宜州市人院审理,这名屠户获赔近8万元。 死猪滑落砸伤屠户 程华是宜州市一名屠户,常年从事猪肉销售的营生。2009年1月7日上午,程华到宜州市食品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的生猪定点屠宰场,领取交由屠宰场宰杀的生猪肉。 因临近春节,屠宰场当天宰杀的生猪数量较多,场内的通道拥挤不堪。当程华通过场内设置移动死猪的悬挂装置下方,准备往分离猪肉、内脏的场地,看着低保政策。取回归他所有的猪内脏时,突然,悬挂、移动死猪装置的滑轮发生故障,多头已被解剖过的死猪滑落,将正好从下方经过的程华压倒在地。 众人见状,奋力将压在程华身上的死猪扒开,见其受伤严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医生为程华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接骨螺钉内固定术。 眼看年关将近,程华却只得无奈地在医院度过了一个春节。同年3月4日,程华获准出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由食品公司支付。 出院后,程华曾就赔偿问题多次与食品公司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由于企业改制,经政府批复,食品公司的全部被当地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接收,但食品公司并未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此外,程华还了解得知,食品公司早前已将屠宰场的部分业务发包给覃绍诚经营,由他负责将客户交给屠宰场的生猪电晕后宰杀,所提取的猪血则归其所有。 协议赔偿后又反悔 2010年1月,程华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覃绍诚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程华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余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及进行伤残鉴定后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签署后,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出院后的程华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但行动仍未恢复正常,尤其是受伤的左下肢根本无法用力。2010年4月,程华在亲属陪护下到玉林市相关医院接受治疗。 同年6月13日,经程华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程华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程华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十级残疾。此后,程华又多次到河池市相关医院检查、治疗。 转眼到了2012年2月,在经历了多次治疗之后,医院给出诊断结论: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性愈合。 至此,程华完成了后续治疗,他心想食品公司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按照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承担他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谁知,当程华拿着调解书找到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屡屡碰壁。 伤者再诉索赔损失 在追讨赔偿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7月,程华再次向宜州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职权追加覃绍诚为被告参加诉讼。 “我在食品公司的屠宰场被压伤致残,作为屠宰场的管理方,食品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其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我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法庭上,程华认为,虽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接收了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但食品公司尚未注销,故两个公司应共同承担他的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