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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

时间:2012-11-20 23:06来源:香薇 作者:小芒果 点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及对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书审查、认定的联合规定 为规范和统一我省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办证程序、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同时为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能正确审查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及对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书审查、认定的联合规定


为规范和统一我省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办证程序、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同时为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能正确审查和认定电子信息类公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及我省公证实践,特制定本联合规定。
第一条 电子信息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或介质才能实现存储、编辑和传输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情况的电子信息数据资料。
第二条 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并有可能灭失、删改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电子信息,由相关人员通过一定设备和技术手段加以提取的过程予以监督,及对上述过程和所取得的相关证据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一)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保全证据的行为发生地在受申请的公证机构业务辖区内;
(二) 当事人与所申请保全的电子信息证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侵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申办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应认定其与申请保全的电子信息证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 当事人提供了《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 申请保全的电子信息证据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应向当事人告知在办理公证过程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应记录归档。
第六条 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可以采取下载、复制、拍照、录音、摄像、截图、打印、摘录等方式提取证据,承办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尽可能采取最合适充分的方式提取证据使证据能更全面地反映需要证明的事情。
第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就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向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咨询,并可要求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具专业意见书,由此需支付的咨询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对在取证操作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关软件程序的,应尽可能要求当事人使用正版或相关权威的软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正版软件的,承办公证员应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应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相关现场操作的实际情况,不保证所取得的证据必然对公证申请人产生有利的法律后果,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最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应当要求当事人全面、真实地提取相关证据,需要截取部分信息数据内容的,所提取的部分内容不应与整体内容存在矛盾或引起歧义。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类中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应尽可能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使用公证机构电脑操作。如因特殊情况使用公证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电脑进行操作,公证员应首先对所使用的电脑的清洁性及互联网接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应对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的洁净性进行检查。一般应作清空或格式化等处理,用于存储电子信息证据的存储介质应由公证机构封存。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应首先确定电子邮箱的所有人,申请人应为所保全的电子邮件所在邮箱的所有人,或已经所有人同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注册专门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事务或业务的电子邮箱,如有书面约定等明确证据证明或经注册人确认的,可以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该邮箱的所有人。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应尽可能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网站方式保全证据。因互联网内未存储相关邮件,只能保全当事人已下载并单独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中的电子邮件时,该保全证据公证保全的只是计算机存储设备内存储的一般电子数据而非电子邮件。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手机短信保全证据首先应确认申请人为存储该短信的手机号码的登记人或已经登记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对存储于手机扩充卡内的短信,不应办理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而只能按电子存储卡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保全证据。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证据的电子信息应当经该信息权利人同意或是该权利人已向不特定人公开的电子信息。不得通过采用黑客软件、解密软件或其他方式经破解过程取得电子信息。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公证员。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保全过程,并制作工作记录存入公证卷宗。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电子信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对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的强弱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经法定程序公证的电子信息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书时,对不符合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规定的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书一般不否认其证据效力,但可向省公证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告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书个别字、句存
在明显笔误或打印错误的,如果能辨别其真实含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其真实含义来理解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公证书存在的笔误或漏页等情况导致对案件相关的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证机构补正后,结合公证档案内的工作记录、封存光盘等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电子信息公证证据材料,应当不认定其证据效力。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电子信息公证证据,对办证程序或公证书内容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除该瑕疵严重程度足以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外,一般不应否认其证据效力,但可以要求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补正。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网吧、开放性会所等公共场所内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虽未检查电脑清洁性及互联网接入情况,但如果该场所及所使用的电脑系公证人员自行选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公证证据予以认定。
在以网吧传播或帮助传播相关作品的事实为保全对象的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虽未对该网吧电脑清洁性及互联网接入情况进行检查,但如所使用的电脑系公证人员选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公证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规定于 年 月 日公布,于同日施行。

转自《东北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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