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起草概述 起草合同,就是把合同各方在合同谈判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意见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的起草 当事人如果是法人,一般用“名称”,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一般用“姓名”。企业顾问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该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要写简称,企业法人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人姓名应该与身份证一致,不要写绰号,一般也不要写笔名。 关于当事人的住所,《通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起草合同时,对于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一致,对于自然人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身份证或者户口上的规定一致,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规定不一致,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标的条款的起草 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某种实物或者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者劳务,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frwtsf/2012/1124/48572.html。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合同的标的决定或者影响合同的性质和类别,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 (三)数量条款的起草 数量是衡量标的的标志和尺度,也就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德尺度。数量是标的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统一计量方法。 (2)合同中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3)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四)质量条款的起草 …………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 一是根据《》分则规定需要具备的条款。 二是根据合同性质要求具备的合同条款。 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