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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以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诉请法院确认隐名股东与公(3)

时间:2013-06-19 2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至 2007 年 6 月 22 日(即金奇公司章程划定的各股东补足认缴出资额限期截至日),但同时被告以这两份证据主张股权转让的存在和转让价款的数额,刘爱红从未向公司递交过任何给达朝荣的授权委托手续,第一页和第二页
至 2007 年 6 月 22 日(即金奇公司章程划定的各股东补足认缴出资额限期截至日),但同时被告以这两份证据主张股权转让的存在和转让价款的数额,刘爱红从未向公司递交过任何给达朝荣的授权委托手续,第一页和第二页不是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 原告达朝荣赞成第三人刘爱红的主张,不能反抗下列证据:业务部在营业产生时给达朝荣出具的原始单子;业务部本身留存和给金奇公司出具的分户帐页;名誉社的资金证明,假如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就是正当有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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