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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时间:2014-04-01 14: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3、附件材料一套:  

  1)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暂定)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20人,乙(暂定)级企业不少于12人,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下同)。专职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3)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件、机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4)除上述1)至3)人员外,其他专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或者在本机构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为近三年的,下同)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二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乙级晋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申请暂定级晋升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续期申请时,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金额在16(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8)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9)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0)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职称(聘书),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等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11)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0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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