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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中国仲裁发展的规律

时间:2012-11-10 13:25来源:巴山野草 作者:Spencer 点击:
改革催生了仲裁,仲裁在改革中奋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走过了辉煌的三十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大刀阔斧,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而伴生于改革、伴生于市场经济的中国仲裁制度,也

  改革催生了仲裁,仲裁在改革中奋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走过了辉煌的三十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大刀阔斧,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而伴生于改革、伴生于市场经济的中国仲裁制度,也在改革开放的号角声中,稳步走进了中国的社会生活之中。历经十三年的努力,全国仲裁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任何事物发展,都有一定的规律,仲裁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听说授权委托书怎么写。总结十三年发展的实践经验,探索中国仲裁发展的规律,对于“发挥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十六届六中全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仲裁法》第一条),是有益的。
一、我国仲裁事业必须走一条中国特色仲裁发展道路。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仲裁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这是共性。同时,各有关国家的具体的仲裁法律制度、仲裁运作模式又有不同,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同国家的仲裁制度是有共性又有特殊性的。
  我国的仲裁制度,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建立的,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也就是说,我国仲裁制度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区别的,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也不尽相同。
  中国的仲裁事业与其他事业一样,要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采取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政府植入型模式;同时作为例外,考虑到涉外仲裁[1]的特殊情况,规定了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与此同时,为与市场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固有属性相一致,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从而在管理体制上防止行政干预。由政府推动设立而非商人自治建立的设立模式,完全是由国情所决定的,它也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十三年来的仲裁实践充分证明,这一设立模式在事业发展的初期有效地树立起了仲裁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起步,同时也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心与扶持仲裁工作创造了条件,个人委托书怎么写。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赋予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由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西方国家主要选择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而我国仲裁则更多地注重以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提高包括调解和解率在内的“三率”,已成为我国仲裁界的共识。目前,已有一些仲裁机构成立了专门的调解部门,制定了调解规则,聘请了调解员,把调解工作放到一个更重要的位置。强调调解也铸成中国特色仲裁事业的一大特点。
  我国仲裁从重组模式、机构设置范围,到运行规则、裁断方式,都是从实际出发的,加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仲裁事业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些情况决定了我国的仲裁事业必须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二、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体制
  我国目前各仲裁机构的体制客观上存在不统一、多样化的现象。我认为,这是仲裁事业发展过程中正常的现象。一是因为在我国,仲裁制度并非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许多仲裁机构成立之初都有政府的行政仲裁机构参与组建并扶持的。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情况不同,仲裁机构成立的时间长短不同,造成目前各地仲裁机构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不同。至于哪一种体制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和锤炼,还要有一个或几个反复来决定最终的取舍。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的体制必然会经历由多样性到相对统一性的发展过程。而目前就作最终的、唯一的选择的时机还不到。既然是在发展过程中,就应当允许试验,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同样式的体制并存,接受市场的检验,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二是因为各仲裁机构所在各地的经济、社会、法律环境不同,发展很不平衡,仲裁机构的自我保障能力差别很大,有的机构靠自己生存都有问题,有的机构仅能维持生存,而有的仲裁机构可以完全依靠自身实现较快发展。统一的仲裁体制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因此,要求统一仲裁机构的体制是一个目标,但很快完成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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