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终于尘埃落定。此前取消上下班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不仅如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命同价”。 无疑,修改后的条例不仅没有如人们早前预料那样的“倒退”,反而朝着人性化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一度删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这一取消在民间几乎引起了一面倒的质疑声。原因恐怕是显而易见的。从情理上说,职工上下班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是正常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且与工作具有相关性。而事实上国际条约对此也有充分的法理支撑。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12号)对“工伤”的定义涵盖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的情形。《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2l号)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当然,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一个逐步扩大合理化的过程,但不能回避的趋势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约有2/3的国家的法律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如果取消这一实行13年之久的规定,将使我国劳动者保护标准低于国际劳工标准,“倒退”的意味确凿无疑。 可喜的是,不仅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没有被排除于工伤范围之外,连非机动车事故也一并纳入。这才是顺应国际潮流的做法。但曾经被拿来作为取消理由的“上下班工伤认定的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的现状,确实依然客观地横亘在法律实践之中。尽管这不能成为取消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理由,但如果不解决这一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可以预见的是,这一规定很可能会像一个大网兜一样,把一些应该的、不应该的工伤认定统统纳入,成为一个要求工伤的万能条款。 概括性法律规范使得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缺乏明确的界定正是法律概括性的突出表现,所谓“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往往源于界定标准的缺失。因此,立法者应尽可能将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予以涵盖,并通过完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院裁判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事前明示上下班路线、地点等措施,予以确定“上下班”的标准。比如,英国法律认为,只有是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认可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而美国多数州法律认为,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一般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言下之意,我们可以通过一定条件限制“上下班”的范围,使其不至于被过分扩大、任意解读;但也必须兼顾如今我国交强险起步慢、责任涵盖低以及侵权民事赔偿常不周全的现状,使真正受工伤的劳动者能获得足够合理的工伤赔偿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关涉我国几亿职工潜在的和现实的利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理念。对此我们丝毫马虎不得,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能好钢用到刀刃上,不被肆意或恶意滥用,避免导致工伤保险机构或职工单位支出无限制的增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