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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多少题目的意见

时间:2013-06-26 22: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3年05月03日 09时23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字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

在此时代, 六、切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气象的,别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元付出工伤保险报酬;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款第(二)项职员被判断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划定应以本大家为作为基数享受相干报酬的,该当以有关构造出具的法律文书可强人民法院的见效裁决为依据,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划定遏制付出工伤保险报酬的, 十四、审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报酬时,并书面关照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按《条例》的划定,按本意见执行, 九、凭证本意见第八条划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职员,可暂按前一年度的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域职工月均匀人为审定和计发,按本人终止可能扫除劳动、聘任条约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人为计发,不得采纳将恒久报酬改为一次性付出的步伐, 八、曾经从事打仗职业病危害功课、其时没有发明罹患职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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