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但这又与我国《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2、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