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量刑均衡的内涵出发,提出危险驾驶罪量刑及量刑均衡的必要性,并论述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在量刑均衡的法理背景下,进一步笔者提出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即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妥善平衡法官自由裁量权,注意与《人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衔接方面入手,最终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相对均衡。 关键词 量刑均衡 量刑失衡 危险驾驶罪 一、量刑均衡原则的内涵 量刑均衡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其一,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它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罪质相同的案件,其犯罪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①其二,个案之间的平衡。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其三,地域间的平衡。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量刑的地域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量刑地域平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会使司法更为不公。其四,时间上的平衡。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你知道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hhxyfb/2012/1219/55036.html。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争议 目前,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通常判处实刑,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正在不断出现。据媒体统计,目前全国已出现多起“醉驾免刑”案例,理由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如此量刑引起了广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为轻微刑事犯罪,后果不严重的,自然可以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反对者称,酒驾还要行政拘留15天,免刑处罚反而轻了,而且从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看,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不是十分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危险驾驶罪就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免予刑罚,嫌疑人都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相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对个人的影响将更加重大和深远,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 即便是判处实刑,各地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也存在量刑不一的问题。法官对量刑幅度与酒精含量、人员财产损失程度的关系,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的标准把握并不统一,导致量刑失衡。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 造成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原因有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审判体制方面、法官自身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 1、立法方面表现在是刑法新增条款、标准难以把握。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新增条款,其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成熟,虽然司法实践已作出大量危险驾驶犯罪的判决,但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法律并不十分明确。建议法律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作为“情节恶劣”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刑定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但拘役的刑期是一至六个月,同一危险驾驶行为,法官判处一个月拘役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六个月拘役也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这就大大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2、司法方面表现在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同一危险驾驶行为不同审级、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在量刑上可能不同,同类危险驾驶行为则会悬殊更大。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这与审判人员的个性气质及长期形成的判案习惯有关。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一审宣判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只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审理,至于量刑多少,只要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一般都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以维护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类似刑事案件被告人所适用的刑罚就千差万别,量刑失衡油然而生。 3、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当地车辆保有量和交通事故发生率有关,由于法官判案要综合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车辆保有量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为了遏制事故的发生,当地法官可能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能会处罚相对较轻。 4、法官的素质不同,导致量刑失衡。在量刑过程中,由于法官也是“人”,其量刑过程不可避免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①首先,不同文化层次的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是有差异的。其次,每个法官有着各自不同的刑罚观,其对刑罚的功能价值和目的理解的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在量刑上形成较大的差别。第三,性格、经历与品德的差异对量刑的影响。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各种心理素质是后天形成的,而且与每个人的经历密切相关。经历不同,就会形成了不同的个性差异。②每个法官不同的成长经历,常常使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不相一致,成为影响刑事量刑的重要因素。 四、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1、从制度上进行解决,加强司法解释,以刑事政策对法官进行积极指导。危险驾驶罪作为新规定的罪名,法律规定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不仅可以填补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对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梁根林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具有追求效率的本性,是效率优先导向型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关注如何以最少的社会资源耗费,达成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预定效用。”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刑事政策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基础。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运用刑事政策指导法官对危险驾驶罪的裁判,对危实现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 2、从技术上解决,建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案情近似的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判决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这不仅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意味着将法官的群体性经验转化为带有普遍或一般意义的规范,这种规范即案例规范一旦形成又可以为经验的运行设定一条职业群体所共认的标准。通过刑事案例的指导和约束,案例给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出了鲜活、具体的参照标准,对于实现量刑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案例的创立可以充分发挥刑事法官的聪明才智。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凭自己的文化功底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大胆地行使解释权,勾连或填补普遍性、抽象化的法律条文与案件具体事实境况之间的沟壑;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案例对法官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参照标准,用同行业的“经验规则”制约来消解法官偏离先前案例的冲动,从而有助于限制法官的专断与偏见,起到后盾的作用。①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将案例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先例,对照自己的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诉讼结果,产生一种预期,这种预期无疑是促成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有效润滑剂。 3、从妥善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解决。量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决策活动,是法官依据相关的犯罪事实、行为人的相关情况,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对一具体的个案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以定量的形式决定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的思维活动。①我国传统的刑罚裁量方法属于一次完成型的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这是一种传统的经验作业法,是审判人员凭借自己对刑法的理解和过去的办案经验,在对行为人犯罪事实综合估量的基础上估量出所要判处的刑罚的量的量刑方法。针对我国传统量刑方法的弊端,我国开始试行量刑规范化。在运行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任何立法状态下,司法裁量权都是必不可少的,人不是机器,不可能出现一面投材料,一面出产品的机械运作状态,因此,司法裁量权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将其限制在何种程度为合适的问题。司法裁量权过大,会导致由司法侵害立法权并可能侵害公众的权利,司法裁量权过小,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导致司法的僵硬和程式化。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承认每个法官都不同程度地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对法律进行创造和解释的事实,应当认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量刑规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符合量刑合理性的要求。 4、注意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衔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时,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应注意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衔接,由各省高级法院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指南,以便各地法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章可循,对于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有促进作用。 徐建军 王景凤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