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176 更新时间:2006-12-26 10:24:00 共同经营承包部门合作中起纠纷起诉被驳法官解析 单位内部承包纠纷 不归法院管 基本案情 刘某、杨某同为某国际旅行社的员工。去年10月,刘某应聘成为该社国际部经理后,与旅行社的出境中心签订了一份《目标管理责任书》,负责国际部的一切经营管理及财务事宜。部门的流动资金自行解决,同时,刘某对因其部门业务引起的经济纠纷及债权债务自行负责。 一个月后,刘某在本社内“招兵买马”,最终决定与杨某共同投资经营国际部。俩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各出资5万元,并各占二分之一股权,所有 盈亏由双方平均承担,每3个月分红一次。同时,协议书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业务上的相关事宜。合作期限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4月 30日。 今年元月,杨某作为操作人组织了一个出境团,并从目的地的地接社拿回了一张金额为6.9万元的支票。支票上的收款单位为某国际旅行社,付款单位为地接社,经营项目为“团款”。 此后,杨某将支票入到某国际旅行社的账上。刘某认为,这张支票应入到自己部门的账上而非社里,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内容,故要求刘某返还其侵占的团款。对此,杨某认为,此款只是先入到社里的账上,因为在以前的分红中,刘某曾欠他费用。 刘某为此事起诉,案由为“其他合同纠纷”。东城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张绘丽法官说,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起诉的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中,刘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依据刘某与旅行社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再行签订的内部合伙经营协议,且所依据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本身就是单位内部的承包协议。因此,刘某的诉请属于单位内部承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另外,涉案支票的收、付双方也并非本案中的原、被告,因此刘某、杨某对此均无权处置,也就是说,刘某不属适格诉讼主体,那么,他也就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刘某的起诉被驳主要是他当初选错了案由,选错案由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比如夫妻离婚,起诉时不选离婚案由,而选成了其他民事纠纷,这样的离婚起诉肯定会被裁定驳回。 实际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属个人合伙纠纷,因此,应选择的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文章录入:wanglei责任编辑:本报编辑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