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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11 04:39来源:孤单旅行 作者:怀戆头 点击:
质证意见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但对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存在异议。代理人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应当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
质证意见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但对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存在异议。代理人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应当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如下:
1、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道上,原告***骑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交警部门无视***的过错,认定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交警部门在处理本次事故中,对晋A5W***车辆的转向、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进行鉴定,均符合安全行驶标准,但交警部门未对***所驾驶的黑色富士达自行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不能证明该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总局发布的“自行车安全要求”,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不能排除该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于婚姻登记需要什么。程序上存在缺失。
3、交警部门以本案被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本案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本案被告如何没有安全驾驶,如何没有文明驾驶,交警部门并没有给出任何依据,且没有安全驾驶,没有文明驾驶与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主观过错上是否等同,交警部门也没有给出任何依据。
4、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其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骑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二、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资料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
三、针对原告提供的门诊及其他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针对康复及后期治疗的鉴定书质证如下:
1、鉴定书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不能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因此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2、对护理时限、护理人数、营养费数额、二次手术费数额的鉴定,不符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事项范围的规定,超出该规定范围的鉴定,均属无权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支付。
4、对鉴定书提及原告术后“出现萎缩疼痛等后遗症状”,但该症状是因医疗原因产生,不是由事故无直接造成,且该费用未曾实际发生,被告不予认可。
综合如上意见,代理人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该鉴定书,因该鉴定产生的的鉴定费用也应由原告承担。
五、对伤残等级鉴定无异议
七、对伤残鉴定的票据无异议,对康复鉴定票据有异议
八、针对被告父亲的工资证明,该证明仅有**指挥学院财务章,没有单位公章,并且落款为“**指挥学院财务处”,所以不能认定该证明是单位出具,只是一个法人单位的某一内部部门出具的,且未提供***工资的完税证明,不具备证明效力。同时该证明也恰恰证明***学院只是“停发各项补助及生活费”,但“基本工资予以发放的”
九、原告之母的工资证明没有完税证明,不能证明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十、证据十户籍资料无异议
十一、交通费票据的意见,机票填开日期为2009年5月25日,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5月27日13时10分许,机票产生于事故发生之前,明显与本案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之规定可知太原、运城的长途车票也与本案无关。公交票及出租车票人民法院可酌情适当确定。
十二、主张误学费没有法律依据
山西**中学收据上未加盖财务公章,真实性无法认定,且该收据出具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也就是事故发生3个月之后,明显与本案无关,即使有关也是原告自己扩大的损失。
**培训学校与太原**培训学校并不是法定的义务学校机构,且两机构均表明“经本人书面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下学期留级补课”“该同学康复后再予以上课”可见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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