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充斥“房子和钱”源于现实需求,以契约定义婚姻并不伤感情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万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万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7万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梳理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不难发现,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若把婚姻看做一份“合伙协议”,这些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详细] 婚姻法不负责提高婚姻质量,也不包治社会顽疾婚姻法其实并不承担提高婚姻质量,保证爱情甜蜜的责任,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司法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新婚姻法解释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其实也透露出现实无奈。但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房价高企、妇女权益缺少保障,社会地位低,《婚姻法》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也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延伸阅读:婚姻法新解释:别谈感情,伤法治(网易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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