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表明三》 第十条 伉俪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交易条约,以个人家产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伉俪配合家产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赏罚。依前款划定不能告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讯断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务。两边婚后配合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家产增值部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原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举办赔偿。 此时,对付伉俪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纵然婚后伉俪配合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置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必然的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