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郓城县人院获悉,张凤媛诉侯体允、张雪华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张凤媛以张雪华名义购买的房屋归原告张凤媛所有;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张凤媛办理房权过户手续。 原告张凤媛与被告张雪华系姐妹关系。2008年2月28日,张凤媛购买位于菏泽市市直小区南平花园的房产一套,因此前已购买按揭房产一套,根据信贷政策规定,第二套按揭房产不能享受优惠利率,为此原告委托被告张雪华代理签订了商品房,原告出资交付了首付款,每月按期还房贷,并出资进行了装修,支付了其它相关费用,2008年6月入住该房。2008年9月,被告张雪华与被告侯体允结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张雪华代理, 2009年1月9日办理该楼房的房权证时,菏泽市房产管理局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侯体允、张雪华共同共有。另查明,被告侯体允于2009年12月7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雪华离婚,2010年1月26日撤回起诉。 2012年3月,原告张凤媛向郓城县人民法院诉称,虽然该楼房是以张雪华的名义购买,但所有权应归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菏泽市直小区南平花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房权过户手续。 被告侯体允辩称:其与张雪华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张雪华共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诉请居间购房是假,意图转移被告财产是真。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当,应当先行起诉房产管理行政部门,要求撤销房屋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依据,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雪华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当,能否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由于房屋登记机关的职权和条件所限,其无权对行政登记背后的民事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民事审判不必拘泥于有权利证书的限制,而应当通过审查其基础关系的效力来确定权利归属或事实状态。且房屋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而非一种确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并不意味着对房屋权属状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其实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房权登记证与实际房权人不符,且选择了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房屋权属,故原告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 综上,郓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菏泽市直小区南平花园29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归原告张凤媛所有;二、被告侯体允、张雪华协助原告张凤媛办理菏泽市直小区南平花园29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权过户手续。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王瑞菊:此案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时,不要用他人名义购买以规避法律或政策,以免给以后埋下隐患。因房屋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请求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确认。 刘潇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