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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协议无效 家属可重提赔偿

时间:2012-11-01 15:59来源:春晓 作者:那三 点击:
10月9日,包头空难中32位遇难者的家属索赔案在市二中院开庭。遇难者家属要求四被告(制造商庞巴迪天一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运营方中国天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天一航空集团公司)赔偿每位遇难者家属413万余元。 2004年11月21日,从包头飞往郑州的MU5210航

  10月9日,“包头空难”中32位遇难者的家属索赔案在市二中院开庭。遇难者家属要求四被告(制造商庞巴迪天一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运营方中国天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天一航空集团公司)赔偿每位遇难者家属413万余元。

  2004年11月21日,从包头飞往郑州的MU5210航班起飞出现事故,坠入包头市南海公园的湖中并发生爆炸起火,55人丧生。2005年,空难被定性为责任事故。

  2005年,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加州高级法院起诉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和东航也被列为被告。该案达成调解协议,4被告赔偿32名遇难者家属1175万美元。东航要求将此案移送中国法院受理。

  9日东航表示,已有约20名遇难者的家属分别领取了21万元的赔偿款,并签署了“免责协议”。

  赔偿21万元 标准明显不合理

  北京市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起淮说,东航于2004年11月公布赔偿办法,称其依据的是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规定。

  空难发生在2004年11月,当年5月,《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施,其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总和远超过21万元。东航采取十多年前的标准理赔,显然是不合理的。

  “免责协议”无效 家属可重提赔偿

  张律师说,《》规定,格式条款中有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交通事故赔偿

  东航与遇难者家属所签的“免责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空难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所以无效。

  即使已经签署了协议,遇难者家属也可以主张新的赔偿。

  律师解读

  如不知协议内容 可不接受赔偿数额

  张律师说,原告家属是利用美国司法管辖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在美国提起诉讼。

  2006年11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东航、庞巴迪及通用电气向原告支付1175万美元。东航以律师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拒绝支付协议款项。

  如果东航律师的签字不真实;东航方面根本不知晓协议内容;或是签字律师超越代理权限,在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东航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东航方面可不接受赔偿数额。

  究竟需要赔多少 应依据中国法律定

  张律师说,东航在美国以“不方便管辖”提出中止诉讼,曾承诺加州高等法院签发《中止诉讼指令》的对价条件,即:将依据中国法律给予所有原告完整赔偿金,放弃在中国适用的任何赔偿金责任限制。

  《民航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了责任限制:比如,如果空难原因排除了“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外,适用40万的赔偿责任限制等。

  如果东航履行上述承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额应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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