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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机构:各区县街道、乡镇事务所;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部门 一、申办对象资格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城镇居民对象;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五)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等待遇证明; (六)医疗证件(医疗手册); (八)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或者单位承担)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 (九)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十)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学习交通事故赔偿。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