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08年2月14日发布2008年第8号公告,宣布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被调整的出口化肥产品税号、调整期限及适用税率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农产品”专题。 关键词:海关 关调 调整 整部 部分 分化 化肥 肥产 产品 品出 出口 口关 关税 税税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 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