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根据该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的突破在于对婚后由父母一方出全资购得的房产,以房产的实际登记状况确定,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之前审判实践中有一种主流观点,即针对婚后获得的赠与房产,如赠与人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次解释中的第七条实际推翻了之前的观点,更强调保护出资人即父母作为独立的权益,而非之前保护的夫妻双方结婚后,两人作为家庭财产共同占有、使用、收益人的整体不可分性。 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多种情况,离婚程序。还需要具体分析判断。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产权登记为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夫妻间的登记产权比例并非各50%,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比例,则以产权登记为准,视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仍然属于。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只是在夫妻购房过程中部分出资,该出资部分仍然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