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离婚程序 >

夫妻一方擅卖房屋 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

时间:2012-12-12 06:52来源:gaoqi 作者:打不死的Lv_YY 点击: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是夫妻,2004年2月,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6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007年开始,二人矛盾激烈,王某多次提出离婚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1月,刘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梁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约定将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是夫妻,2004年2月,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6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007年开始,二人矛盾激烈,王某多次提出离婚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1月,刘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梁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梁某,房款60万元,并已将购房款交付给刘某。同年4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称:刘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梁某,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系无权处分行为,要求法院判决刘某与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房产系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的房产卖掉,侵害了共有人的合法利益。梁某通过房产经纪机构,购买了该房屋,且审查了相关手续,尽到了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刘某对诉争房屋具有处分权,梁某对该房屋是善意取得,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这一案件涉及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的效力问题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的房屋买卖是处分家庭财产的重大事项,而非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夫妻之间没有法定的代理权限,应当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应属于无权处分。 但是,我国106条对所有权的取得做了特别规定: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规定已经登记,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什么情况下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呢?本案中,刘某擅自出卖其与妻子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买受人梁某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从而相信刘某有处分权而与其进行交易。梁某之前与刘某并不相识,双方的交易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说明梁某对房屋的所有权状况进行了审慎的了解,同时其支付的房价符合市场并已经登记,因此完全可以认为梁某善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王某提出的刘某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王某可以另诉。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