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重点:撤销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撤销权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 法律 敎育 网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除斥期间:1年,5年; 三、撤销权之三――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例外:A.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B.道德性赠与 C.公证赠与 2.法定撤销权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国法律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