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新闻报道,一男子为讨老婆豪掷30万元,谁知恋爱半年后双方反目,女方该不该归还赠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定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偿还赠款元及相应利息。 所以笔者认为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也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素有争议,我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本案中,男方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女方的汇款行为,显然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应规定,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财产。 通过本案,笔者也在此提醒,在恋爱婚姻过程当中,要把握好恋爱双方关系的处理,涉及婚恋中财产权益的处分时,尤其需谨慎,能保留好相应证据材料的尽量收集保存,以便在婚恋不成时,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