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13-02-20 18:50来源:小玉石 作者:大田 点击:
据相关新闻报道,一男子为讨老婆豪掷30万元,谁知恋爱半年后双方反目,女方该不该归还赠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定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偿还赠款元及相应利息。 所以笔者认为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

  据相关新闻报道,一男子为讨老婆豪掷30万元,谁知恋爱半年后双方反目,女方该不该归还赠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定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偿还赠款元及相应利息。

  所以笔者认为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也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素有争议,我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本案中,男方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女方的汇款行为,显然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应规定,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财产。

  通过本案,笔者也在此提醒,在恋爱婚姻过程当中,要把握好恋爱双方关系的处理,涉及婚恋中财产权益的处分时,尤其需谨慎,能保留好相应证据材料的尽量收集保存,以便在婚恋不成时,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