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投涉水险,发动机进水损失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时间:2012-09-14 04:19来源:名牌杂志 作者:米罐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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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保险公司以没投涉水险,不承担发动机进水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是不成立的,因为: 首先,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
我认为保险公司以没投涉水险,不承担发动机进水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是不成立的,因为:
首先,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项中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项却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事由,这是矛盾的,可以有两种解释的。一种解释是暴雨中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切损坏包括发动机损坏都应该属于保险范围。一种解释是免责规定包含了前边的暴雨行使涉水,不负责赔偿。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为此暴雨导致使用中的机动车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其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大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的甚至没有交付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发动机进水维修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再次,根据近因原则,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不是发动机进水。在保险业务上,认定近因的两种基本方法:(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终损失的近因;(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事件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本案无论采取哪种基本方法,都可以得出产生风险的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暴雨。在暴雨当中行驶,从而导致发动机进水最终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显然暴雨是导致车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进水显然是间接的原因,所以暴雨中发动机受损被告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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