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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史上最严交规交通法新规定

时间:2013-01-22 01:42来源:戚向东 作者:云海澎湃 点击:
交通法新规公布以来一直受到人们关注,2013年1月1日实施生效后的新交通法规遭到网友们的吐槽,对于扣分过严,“闯黄灯”等规定还有很多疑问的地方。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交规的细则内容,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重庆张丽娟律师来和我们一起全面分析新交通法规

交通法新规公布以来一直受到人们关注,2013年1月1日实施生效后的新交通法规遭到网友们的吐槽,对于扣分过严,“闯黄灯”等规定还有很多疑问的地方。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交规的细则内容,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重庆张丽娟律师来和我们一起全面分析新交通法规的具体内容

公安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规定加大了多项扣分,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比如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被人们称作史上最严交通法规。

交通法新规公布以来一直受到人们关注,2013年1月1日实施生效后的规遭到网友们的吐槽,对于扣分过严,“闯黄灯”等规定还有很多疑问的地方。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交规的细则内容,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来和我们一起全面分析新交通法规的具体内容。

■ 本期主题:2013新交规疑点解读

华律小编: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民生百态,欢迎大家来到律师访谈。今天我们的律师访谈嘉宾是重庆的张丽娟律师,张律师,你好。

:主持人好,大家好。

华律小编:网上传播的2012年还未处理的违章记录如果在2013年1办理的,将按照新的扣分处理。请问张律师在新交规规定中2012年的违章记录在2013年办理是按照新规定处理还是按照老规定处理?

仍然按旧的规定处理,不会按2013年的新交规处理。这其实是大家对新交规的误读。交通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原处罚方式执行。也就是说,2012年的违章2013年去处理,依然会按2012年的扣分规定进行处罚。用一句话总结就是 “老的用老政策,新的用新政策”,新的规定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华律小编:“副驾不系安全带扣1分罚50元。”有人认为这样的罚款过重。而且在公安部123号令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请问张律师新交规中是否有这样的处罚呢?

在公安部123号令中确实没有这样的扣分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按照新交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新交规的这条规定只针对司机,而且前提是“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对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新交规没有做具体扣分要求规定。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如违反,则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副驾驶座位上乘客没系安全带的,不会对驾驶员进行扣分处罚,而且是否进行罚款还是警告要根据各地交警部门的具体规定。

华律小编:“行驶中抽烟扣1分罚200元”,请问张律师新的交通法规中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修订后的新交规没有具体规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抽烟会扣分。只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中对打电话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华律小编:对于闯红灯的规定产生了很多具体的难题。比如:如果因为前面大货车遮挡等原因误闯红灯,被罚不是很冤枉。有没有免罚的规定呢?请问张律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被罚了之后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如果确实是因为前车遮挡信号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是司机为了紧急运送病人闯了红灯,有以下三个救济途径:一是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予以纠正;二是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华律小编:不仅仅是交通扣分问题,国家对于的规定也加大。最高法对于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的规定。请问张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醉酒、服用国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即醉驾伤人,伤者的赔偿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这样的规定更为充分的保障了伤者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华律小编:倡导公平法治,分析法律疑点。中国法律网律师访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律师参加我们的本期访谈。谢谢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网 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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